近日,人社部办公厅在回复中国建设银行来函询问的有关问题时,对“个人养老金参加人申请撤回缴费问题”给出处理意见。
人社部在回复中说,个人养老金参加人由于操作失误等原因缴费的,可以在该笔缴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之日起(不含)5日内,通过开户银行线下网点提出撤回申请。参加人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以申请撤回一次个人养老金单笔缴费。
开户银行应当按要求及时完善信息系统,经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核验后,为参加人办理撤回缴费业务。撤回单笔缴费不属于领取个人养老金,不按照领取个人养老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缴费等问题有明确规定
去年11月,人社部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按照国家政策的界定,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
《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办法》还对个人养老金的缴费金额、商业银行的指定、个人养老金的领取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的处置,《办法》还作出了规定。如规定,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参加人社会保障卡因出国(境)定居、身故等而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参加人完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资产)转移,或者账户内的资金(资产)领取完毕的,商业银行将注销该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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